保洁公司未足额派驻保洁人员 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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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保洁公司自2014年起与某文化公司多次签订保洁服务合同,约定由上海某保洁公司为某文化公司提供保洁服务,并约定保洁服务人员为62名。2016年,双方再次签订为期一年的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内容与之前合同内容基本相同。上海某保洁公司在多年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派驻保洁服务人员为33人-40人。2017年6月,某文化公司向上海某保洁公司发函要求补齐用工人数,上海某保洁公司回函称因无力承担满编人员费用故无法执行,某文化公司于2017年7月向上海某保洁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2017年10月,上海某保洁公司以某文化公司未支付服务费及违约解除合同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服务费并支付非法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等。某文化公司则以上海某保洁公司实际提供的保洁人员仅为31人,构成违约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双方合同已解除,上海某保洁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已多支付的服务费。

我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服务合同中对派驻的保洁人数及违约责任有明确的约定。上海某保洁公司主张双方已基于多年长期的实际履行中形成的默示的意思表示已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了变更。从案涉合同的履行过程看,上海某保洁公司从未向某文化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某文化公司在案涉2016年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曾要求上海某保洁公司补足保洁人员,并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中也不能推定出双方有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某文化公司之前并未向上海某保洁公司就保洁人员人数提出书面异议,并不能当然推定其已与上海某保洁公司就合同人数的变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我院判令双方合同已解除,某文化公司向上海某保洁公司支付服务费(扣除多付部分),上海某保洁公司向某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驳回了双方其他本诉、反诉请求。

法官点评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合同违约情形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并多年长期实际履行,但并不能以此推定双方有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假如这种情形成立默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必将造成衡量和判定当事人履约和违约标准模糊乃至缺失。从案涉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服务场所的内容要求、标准看,派驻保洁人员的数量是影响服务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因素,员工的减少虽然可以通过加班方式予以调节,但人的精力毕竟有限,从上海某保洁公司的考勤表来看,其保洁人员连续一个月每天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的情况大量存在,如此巨大的工作负荷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对其服务质量造成不利影响。上海某保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某文化公司作为服务的接受方,也应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的管理,减少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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